吴宗宪的电影公司抗税败诉 被罚226万台币

2007-12-15 来源: 作者:

综艺天王吴宗宪各种争议从未断过  

  综艺天王吴宗宪的“颉客隆”电影公司,被查出2001年度虚增成本费用,被要求补税及罚款共226万元。颉客隆打行政诉讼 抗税,但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,须补税罚钱。吴宗宪昨表示:“我们对判决有异议,但仍会补缴这些税款。”

  颉客隆在1999年发行吴宗宪电影《神探两个半》,目前公司登记负责人则为吴宗宪的哥哥吴堂榕。税务局清查该公司申报2001年度的营所税时,营业成本费用部分,有4百多万元缺少原始单据可以核对。   

  剔除4百多万元的成本外,要求该公司补税113万余元,以及罚款1倍。

  搬家遗失账册

  但颉客隆认为,因会计人员屡次更换,公司也搬家多次,因此找不到当年的账册、发票,税务局不能因此就要求补税及罚款,因此和税务局打官司抗税。但行政法院认为,依照税务局稽查情形,“颉客隆”的确漏报营利事业所得税,判决败诉。

  强调认知不同

  吴宗宪今年在影视圈收入估计超过1亿元,昨他录台视《王牌大连宪》时表示:“我们并不是逃漏税,而是提出异议。”

  他还强调:“像拍电影的损失,这属于认知上的问题,我们拍了《4大金钗》、《傻傻爱》跟《神探两个半》等电影,政府也没补助,像有些临演的支出,哪有报表?还有发电车临时工这些支出,也没单据,既然法院判了,就会补缴这些税。”

  逃漏税难逃法网

  .不缴综合及营利事业所得税:

  每逾2日按滞纳金额加征1%滞纳金;逾30日移送法院强制执行,事业得令停业

  .以诈术逃漏税:

  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,6万元以下罚金

  .漏报遗产、赠与税:

  追缴所漏税额并加罚1至2倍

  .虚开发票、伪造会计凭证:

  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,15万元以下罚金

复制地址 收藏 推荐 评论(0条) 投稿 打印 关闭 顶部

新注册) 密码: 匿名评论

评论内容:(不能超过250字,需审核后才会公布,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。

最新评论

所有评论